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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其他】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9/9/9发文机构:
  • 名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菲律宾 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税委会2009第60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菲律宾 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菲律宾 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9]60号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2821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