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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2/8/12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2002第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 (此文件已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凡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 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755&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