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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契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9/10/27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9第6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3297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