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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9/10/28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9第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3608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