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9/10/28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9第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