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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1/4/19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应征营业税的复函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1第55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应征营业税的复函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应征营业税的复函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1991〕外经贸调函字第75号《关于自营进口免征营业税的函》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支持外贸体制改革,一九八九年七月我局决定,对进行自负盈亏试点的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的外贸企业批发其自营进口商品的业务,在一九九0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税照顾。现免税期限已满,根据其经营状况,已具有纳税能力,不宜再给予统一的减免税照顾。如个别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