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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10/4/8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10第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