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10/5/13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10第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