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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1/8/27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1第118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各地对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统一明确。为了统一政策,经研究,现对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铁路系统取得的自备集装箱使用费,拼装箱劳务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就地征收营业税。 二、对铁路系统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服务”就地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