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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其他】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10/11/29发文机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名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税委会2010第25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0]25号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