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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 所属类别:【进出口税收】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11/4/6发文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关税2011第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16号海关总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储粮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即: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