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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10/11/9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