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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 所属类别:【征收管理】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11/2/18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11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