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2/1/17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2第18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对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私营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经税务机关核定,才可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专营批发商(不包括批零兼营商);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四、帐簿凭证健全; 五、其商品销售业务符合营业税“商品批发”税目注释所规定的条件。 不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的私营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业务的,均按“商品零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