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2/1/23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各局关于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2第246号
国家税各局关于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各局关于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税务局: 关于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尽一致。为统一税收政策,现规定如下: 一、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国营集体企业的营业税优惠。 (一)企业经济性质不变; (二)生产资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三)执行国营或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帐簿健全,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 (四)按照规定分配利润,提取公共积累,税后利润归企业所有; (五)实行按劳分配。 二、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凡不符合上列条件的,其所从事的商品销售业务必须同时具备经下五个条件,在征税时方可按营业税“商品批发”税目征税: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营批发商(不包括批零兼营商);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四)帐簿、赁证健全; (五)商品销售业务符合营业税“商品批发”税目注释所规定条件。 该类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的,要承担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商品零售”或“临时经营”营业税务。对不履行代扣税款主务的,要按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予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