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2/2/2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到外地经营漏缴营业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2第29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到外地经营漏缴营业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到外地经营漏缴营业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对固定业户到外地经营漏缴营业税的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从事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务,凡按税法规定应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的,应及时主动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征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对于未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的,则应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经营地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税和处罚。 本通知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