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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增值税】
索引号:
发文日期:2013/12/3
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有效性:有效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