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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增值税】
索引号:
发文日期:2013/12/3
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有效性:有效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