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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14/9/26发文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