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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 所属类别:【进出口税收】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17/7/21发文机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 名称: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关税〔2017〕1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