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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17/10/20发文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17〕7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