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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17/12/27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