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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18/5/7发文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18〕5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