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3/4/12发文机构:
- 名称: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发1993第23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提高商品零售的营业税税率。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零售”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 二、继续执行国有食食企业按国家平价零售粮食、食油免税的规定。”八五“期间,对粮价放开地区的国有粮食企业,按地方政府定价零售的粮食、食油、也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三、继续执行零售农业生产资料免征税的政策。 四、“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提高以后,从事批零兼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分别记帐、分别核算的,一律按“商品零售”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牵涉面广,请各级政府和有关中门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保证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