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5/1/8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一字1985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目前,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投资银行应纳的营业税,由各总行汇总缴纳。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上述各行交纳的营业税由中央预算收入改为地方预算收入。 这样,银行缴纳营业税的地点要相应改变。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对银 行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应纳的营业税,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即:县及设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县以上各级银行直接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由各级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 各银行总行直接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其应纳的营业税,由各银行总行向税务总局缴纳。 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应纳的营业税,仍在单位所在地缴纳。 二、对银行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照《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为,经营金融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但对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及出纳长款收入,可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 三、各银行经营不属于金融业务范围内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所属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抄送: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