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4/3/18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发1994第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此文件2007年1月1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严格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印发给所辖地区的所有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抄: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内贸易部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现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 四、商业零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不能将价税分别填开。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