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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4/3/22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4第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第三条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2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第四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巴东卷烟厂 2.四川巫山卷烟厂 3.广西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特此通知。 抄送:国家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