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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4/4/18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字1994第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6号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