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
- 所属类别:【资源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4/6/18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字1994第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含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冶金工业部 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 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