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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4/8/9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4第4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