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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4/10/10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部分条款失效文号:国税函1994第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