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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4/10/27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4第5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电力行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兼顾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我局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于今年3月制定了《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这个办法基本解决了电力行业征收增值税问题,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有些地区反映,目前供电环节预征率偏低,造成部分供电环节收入大量转移到省电力公司所在地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意见,各地如需调整预征率的,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