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4/12/16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发1994第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林业部门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为支持林业发展,现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在1995年底以前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森工企业、林场苗圃的纳税人按以下具体办法执行: (一)森工企业原则上以原承包单位为纳税人,但对已按独立核算原则征收所得税的按原办法执行。 (二)林业部直属企业以总公司为纳税人(名单见附件),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按统一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征收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项目的划分另行规定。纳税人兼营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的,其费用与损失要合理分摊。分摊办法按对事业单位征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森工、林场、苗圃可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农村的为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按(94)财税字001号文件执行。 五、考虑到“八五”后两年财政对国有森工企业实行包干办法,为不影响资金运转,对森工企业可实行一年汇缴一次的办法。 六、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抄送:林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单位名称地址 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黑龙江省加格达奇 二、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 天津林业工具厂天津市 (二)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 镇江林业机械厂镇江市 (三)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 常州林业机械厂常州市 (四)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 苏州林业机械厂苏州市 (五)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 泰州林业机械厂泰州市 (六)中国林业机械北京公司北京市 (七)中国林业机械上海公司上海市 (八)中国林业机械广州公司广州市 (九)中国林业机械哈尔滨 猎枪弹具公司哈尔滨市 三、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北京公司北京市 (二)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哈尔滨公司哈尔滨市 (三)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沈阳公司沈阳市 (四)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天津公司天津市 (五)中国林业物资供销上海公司上海市 四、中国林产工业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林产工业珠海公司珠海市 五、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六、中国林产品经销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七、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八、中国林木种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一)中国林木种子公司 昆明园艺分公司云南省昆明市 (二)中国林木种子公司 广州园艺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九、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 江苏分公司江苏省无锡市 (二)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 工贸公司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三)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 大连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 湛江有加利科技发展公司广东省湛江市 (五)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 北京林源木业公司北京市 (六)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 海南林海公司海口市 十、北京中林森林食品药材北京市东城区 开发公司和平里七区25号楼 十一、森林国际旅行社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