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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 所属类别:【资源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5/1/8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4第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轻工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