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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5/5/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5第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从事建筑业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黑地税发字[1995]第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