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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5/8/20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字1995第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公安交警、武警、部队、职业学校及一些企事业单位举办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取得大量收入,但各地对此类培训班在征免营业税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抄送: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