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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5/8/11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部分条款失效文号:财税字1995第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 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代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此条款已废止或实效)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1994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南方证券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