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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5/10/12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5第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划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缴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缴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0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学工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