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6/2/9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字1996第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号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