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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6/2/16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6第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化乐果、辛硫磷、甲胺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对硫磷。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下列货物自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1.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重钙。 2.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久效磷、井岗霉素、多菌灵、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氰戊菊酯、莠去津、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 上述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应及时计算确定上述货物1996年3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并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1996年4月1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既生产销售上述货物,又生产销售 其他货物的生产企业,可采用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以下简称“应转成本税额”): 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乐果、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从1996年4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四、自1996年4月1日起,《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5]001号)中第3条“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的规定相应废止。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计署、化工部,农业部,内贸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