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 所属类别:【农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6/3/20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关于对贫困水库移民享受现行扶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复函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6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对贫困水库移民享受现行扶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对贫困水库移民享受现行扶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复函水利部: 你部《关于请求明确贫困水库移民享受现行扶贫税收优惠政策的函》(水移[1995]5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业特产税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水库移民,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免纳农业特产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新税制实施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优惠政策,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作了明确规定。利用移民经费投资或安置贫困水库移民企业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即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照顾,否则,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