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
- 所属类别:【征收管理】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6/5/8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字1996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此文件已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相关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