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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6/9/14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6第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