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
- 所属类别:【征收管理】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6/12/11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6第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闽财农税(1996)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没收未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变价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没收已经缴纳了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