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税

征收管理

  • 所属类别:【征收管理】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7/2/18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7第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