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
- 所属类别:【车船使用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7/5/13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7第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铁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