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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7/7/31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7第4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多因素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延长,目前,部分票面的防伪标记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用发票骗税的案件。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1994年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1日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 三、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