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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7/10/8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7第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80户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机械工业部、中国模具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