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 所属类别:【农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7/12/11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7第1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缓解我国皮革行业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对猪、牛、羊皮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继续减免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各地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按《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43号令)比本规定通知多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通知规定征收。 请按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青工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