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8/3/2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8第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